新京报讯(记者赵敏)天津一女子崔丽丽出差时遭职场性侵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被认定为工伤。新京报记者获悉,7 月 16 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津南区人社局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3 年 9 月,作为天津某公司营销总监的崔丽丽,参加商务宴请后,被公司老板钱军(化名)性侵。2024 年 4 月,钱军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之后崔丽丽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 年 12 月,津南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五 ) 项之规定,"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对此认定为工伤。
1 月 21 日,公司不服津南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7 月 16 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崔丽丽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司认为,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没有满足 " 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 因工作原因 " 的构成要件,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公司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劳动者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
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崔丽丽是因工作原因参加工作宴请,后醉酒被他人侵害,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经劳动鉴定能力委员会认定,强奸侵害与崔丽丽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关。
关于醉酒是否一律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工伤,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崔丽丽在被强奸时处于醉酒状态,但被强奸系基于罪犯的加害,即崔丽丽醉酒与其被强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醉酒不应成为阻却其被认定工伤的原因。
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津南区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崔丽丽受到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的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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