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据央视新闻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新修订的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建立起来的、受到法律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领域,无论国内还是国际,广为适用。自治、独立、公正、专业、高效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和精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确立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独立原则、保密原则等,并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内容。
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11月,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黄进此前向界面新闻介绍,仲裁法施行30年后大修,如何保障仲裁的自治、独立、公正、专业和高效,是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他认为这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此前,仲裁法修订草案提出多项修改,包括拟增设“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辖规则。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草案也明确,支持仲裁委员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草案二审稿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仲裁法草案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他表示,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拓宽特别仲裁适用范围,完善支持仲裁的相关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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