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祁玉清认为,13项政策举措从扩大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数实融合、优化投资融资支持等多个维度,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其颁布实施正逢其时。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钟辉勇对澎湃新闻表示,《若干措施》首先是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再落实和具体化。其次,通过释放明确的政策利好,核心在于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若干措施》进一步扩大了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祁玉清表示,一方面,保障准入。对民间资本通常难以进入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传统领域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有效拓展了民间投资范围。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结合项目实际、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实事求是确定持股比例。另一方面,不设上限。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允许民间资本持股比例高于10%,有力拓展了民间投资的发展空间。
“这意味着对于有实力的民营能源企业,未来可能不再只是风电、光伏项目的参与者,它将有机会作为股东(持股10%以上)参与投资建设新的核电站项目或跨省特高压输电通道,分享这些重大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收益。”钟辉勇说。
《若干措施》明确,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中国企业联合会驻会副会长梁彦表示,这条措施的首次提出,体现了国家给予民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发展机会的坚定性,极大地扩展了民间资本的参与范围。此外,《若干措施》分别对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业扩大市场准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作了规定,开放领域从“重资产”基础设施延伸到“高精尖”科研和创新领域,从实体经济到服务业,体现了国家在投资方面全方位多层次的务实开放思路。
《若干措施》还涉及清除隐性障碍相关内容。比如,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钟辉勇表示,按此规定,一家中型民营建筑公司在竞标一个城市基建项目时,将不再因为历史业绩或必须在本地设立子公司这种歧视性条款而被排除在外,更好地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强力破除‘隐性壁垒’,严厉禁止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门槛,强制性要求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等都是《若干措施》值得关注的内容。”钟辉勇强调,这些措施试图解决长期困扰民间投资的“玻璃门”、“旋转门”和“弹簧门”等老问题。通过强制论证、明确比例、禁止歧视和提供资金便利等内容,从制度和执行层面保障民营企业的公平待遇和盈利空间,提振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
在强化保障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徐玉德指出,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短,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主要障碍。《若干措施》进一步细化财政和金融协同发力部署。一方面,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发挥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包括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力度、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创新积分制”、持续落实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充分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可及性和便利度。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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